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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日期:2015-10-22 11:07  点击:217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税务、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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